(2016)黔05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向元伟、向东勇、向佳鑫、向莹、张琴与姜殿忠、黄杰、向富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元伟,向东勇,向佳鑫,向莹,张琴,姜殿忠,黄杰,向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向元伟,男,200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向东勇,男,200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向佳鑫,男,200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向莹,女,201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张琴,女,20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姜殿忠,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黄杰,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向富亮,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向元伟、向东勇、向佳鑫、向莹、张琴申请执行姜殿忠、黄杰、向富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杰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红旗组740县道路边有两列四间二层房屋一幢,被执行人向富亮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前进组740县道边有五列单间的五个门面和二楼房���,被执行人黄杰、向富亮为姜殿忠修建房屋在姜殿忠处有工程款8万余元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杰、向富亮为姜殿忠修建房屋在姜殿忠处的工程款8万元整。二.查封被执行人黄杰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红旗组房屋面向740县道右侧的第一个门面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向富亮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前进组房屋面向740县道右侧的第一个门面房屋。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1日)。限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黄杰、向富亮管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 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