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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游县大济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大济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4383号原告福建省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远大建材城1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609500。法定代表人林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贵,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仙游县大济中学,住所地仙游县大济镇垅溪村塔峰。法定代表人郑春晖,校长。原告福建省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弘晟公司)诉被告仙游县大济中学(以下简称为大济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龙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济中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弘晟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37461元及利息(利息以137461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1684元),合计14914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7日,原告经招投标,中标承建被告校门楼附属工程项目(道路、路面改造、化粪池、排水管)。中标预算价为289545元。2014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就项目工程量、工期、工程质量、结算及付款方式进行约定,其中对工程款的付款方式约定:待工程施工完工,通过甲方(被告)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十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逾期按银行利率另计。原告承建的该项目于2014年12月26日经过审计后工程造价为237461元,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尚欠137461元未付、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济中学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弘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大济中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相关答辩意见,本院可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对于弘晟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证明待证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7日,弘晟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承建大济中学校门楼附属工程项目(道路、路面改造、化粪池、排水管)。中标预算价为289545元。2014年11月23日,弘晟公司、大济中学签订《施工合同书》,就项目工程量、工期、工程质量、结算及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其中对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待工程施工完工,通过甲方(大济中学)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十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逾期按银行利率另计。合同签订后,弘晟公司即进行施工。2014年12月24日,弘晟公司承建的该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交付大济中学使用。2014年12月26日,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意见书,核定涉案工程的实际工程造价为237461元,弘晟公司、大济中学均在该审核意见书上盖章确认。2015年6月10日,大济中学支付给弘晟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尚欠137461元未予付、致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弘晟公司依约完成合同项下的相关工程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大济中学使用,则林济中学就应当负有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义务。大济中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137461元,则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尚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是弘晟公司请求大济中学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本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确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弘晟公司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大济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仙游县大济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74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6年1月4日起以本金1374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还清本款之日止)。二、驳回福建省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仙游县大济中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3元由仙游县大济中学负担3233元,福建省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发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