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丁伟婷与史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婷,史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1331号原告丁伟婷。委托代理人韦风波,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正林。原告丁伟婷与被告史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韦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承诺一月内返还,并于2014年2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l、被告立即返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史正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被告史正林多次向原告丁伟婷借款,2014年2月24日,被告史正林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欠丁伟婷人民币共计45000元(肆万伍)”。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遂于2016年3月7日诉来我院,要求被告史正林返还借款及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史正林拖欠原告丁伟婷借款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史正林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均没有约定,故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史正林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正林给付原告丁伟婷借款人民币45000元。二、被告史正林给付原告丁伟婷上述借款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史正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文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