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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萍诉被告宇泰公司、宇泰昌图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萍,辽宁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587号原告张继萍,女,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昌图县质量检测监督站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继衡,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分公司(以下简称宇泰昌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春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杨昊,男,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萍诉被告宇泰公司、宇泰昌图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萍在宣判前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萍撤回对被告宇泰公司、宇泰昌图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原告张继萍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