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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学斌与董玉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斌,董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斌,居民。被执行人董玉兰,居民。本院在执行黄学斌与董玉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传被执行人到庭,但并未到庭。查明被执行人董玉兰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在银行暂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