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朱传海与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海,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朱传海,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峰,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62226-9。法定代表人:张善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传海与被执行人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31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记员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