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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保441号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855号5楼。法定代表人陈明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新建巷社区洞庭大道1791号。法定代表人戴成章。被申请人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车胤大道(建设局南栋4楼)。法定代表人万炳玉。担保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第四组朗州路855号5楼。法定代表人胡育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穿紫河社区居委会的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字第03004**)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穿紫河社区居委会的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字第0300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