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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恒忱与王章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忱,王章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恒忱,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章继,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恒忱与被执行人王章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50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36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后,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