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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康彬彬与唐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彬彬,唐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800号原告:康彬彬,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军,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久,自由职业者。原告康彬彬与被告唐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康彬彬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彬彬负担。审 判 长 吕 芳代理审判员 孙 平人民陪审员 周文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