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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9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与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947号之三原告: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97号五田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高步云,董事长。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254号。法定代表人:齐星,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原告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