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谢风仁与张福堂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风仁,张福堂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755号原告:谢风仁,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柳运波,栖霞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福堂,男,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风仁与被告张福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查找一方当事人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