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谢风仁与张福堂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风仁,张福堂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755号原告:谢风仁,男,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柳运波,栖霞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福堂,男,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风仁与被告张福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查找一方当事人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