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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玉银与被执行人赵长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银,赵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307号申请人郭玉银。委托代理人宋海龙。被执行人赵长志。申请人郭玉银与被执行人赵长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179号婚姻家庭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长志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