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9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与汪月晓、刘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汪月晓,刘焕平,王风琴,郭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201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振宁,主任。委托代理人焦伟,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汪月晓,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刘焕平,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王风琴,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郭晓,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与被告汪月晓、刘焕平、王风琴、郭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月晓、刘焕平、王风琴、郭晓所有的价值53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且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汪月晓、刘焕平、王风琴、郭晓所有的价值53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港信用社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星煌审 判 员  王 荡人民陪审员  李杰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