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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现、陈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现,陈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516341R(1-1)。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现,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学锋,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现、陈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现、陈学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文现、陈学锋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陈学锋所有的位于登封市爱民路中段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登0601023257)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