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9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反诉原告武守国诉反诉被告戚曦光、乔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守国,乔静,戚曦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926-2号反诉原告:武守国,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乔静,女,1987年9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反诉被告:戚曦光(又名戚光),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武守国诉反诉被告戚曦光、乔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武守国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武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