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周昌明与陶学龙、刘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明,陶学龙,刘琴,陶夏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594号原告:周昌明,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周新亚,男,194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陶学龙,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刘琴,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陶夏雨,女,199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明诉被告陶学龙、刘琴、陶夏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昌明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陶夏雨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昌明申请对被告陶夏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明撤回对被告陶夏雨的起诉。审判员 黄文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