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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雅文、张洪生等与北京腾跃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文,张洪生,北京腾跃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融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张雅文。申请执行人:张洪生。被执行人:北京腾跃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奇,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融业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巨婷,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雅文和张洪生与北京腾跃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融业担保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田区国庆街道阳光365花园21栋1100(权证号:12021007_16),田区国庆街道阳光365花园21栋1100(权证号:12021007_17),田区国庆街道阳光365花园21栋1100(权证号:12021007_18)和田区国庆街道阳光365花园21栋1100(权证号:12021007_19)的房产,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