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9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罗建宁、梁桂珍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宁,梁桂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410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9410号原告罗建宁,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桂珍,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2号顺德区邮电局综合楼512楼。负责人胡国强。委托代理人潘雁青,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建宁、梁桂珍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辜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建宁、梁桂珍到庭,被告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雁青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建宁、梁桂珍诉称,原告在2015年12月为顺应配合支持顺德更换光迁工程行动,而原告由被动转积极地与顺德电信代表人孔顺昌工作人员在金桂园小区现场商议好,变更后,新合同的相关细节、细则(含工程费1100元、光迁100M的新包月149元、固话2282×××6的免月租、各133××××2776、189××××2882、133××××2168手机的新包月费各25元、还有相关赠送服务,如话费、上网流量、电视机顶盒、送新手机、各手机及固话互打免费等等)。电信代表人孔顺昌在小区现场十分热情认真、十分负责拿起手机并拨号与顺德电信相关部门一一落实,紧接着我和电信代表孔顺昌都很认真地签了新合同编号SD01SX0195237(在3月25号加签了补充说明单编号SD01SX0218553)。当电信代表人孔顺昌在现场收了1100元工程款时,我即时问他旧合同是否失效,顺德电信代表人孔顺昌马上说:此份旧合同在2016年1月1号失效,还说刚才见我(××)打电话给电信已落实的,是没有搞错的,你(原告)放心。2、新合同的月基本套餐费为:(1)光迁100M包月149元,但电信服务跟不上只有50M,所以光迁包月129元(无电视机顶盒设备服务)。(2)手机:133××××2168、133××××2776、189××××2882基本包月费各25元,所以共75元。(3)合计:129十75=204元(新合同的月基本套餐费)。3、在原告正常使用电话时(没有超出月基本范围的情况下),新签的合同生效后,月费开始出现乱扣费的现象。2016年1月扣了650元(乱扣多446元),2016年2月扣了270元(乱扣多66元),2016年3月扣了258元(乱扣多55元),2016年头三月内就乱扣多我的月费共567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应履行新签的合同(编号:SD01SX0195237及补充说明单编号:SD01SX0218553),停止乱扣费的侵权行为;2.被告双倍赔偿原告被乱扣多的567元款项及退还原告被乱扣多的567元款项(即赔2+还1,567×2+567=170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电信公司辩称,一、被告不存在故意乱扣费的侵权行为,原告的升级光钎业务因重复登记而多扣的399元,被告同意退还。2015年12月份我公司社区经理上门为原告修障时,发现原告宽带还是铜接入,故向原告营销升级光纤,当时原告口头同意办理。社区经理回到公司为用户在CRM系统办理了升光业务登记,一次性费用399元进行账务代收(因宽带光改工单于2016年1月20日才竣工,故该笔费用于2月初出帐时扣收成功)。2015年12月16日,大良灏景盈代理到金桂园现场受理光改平移业务,原告梁桂珍当时决定办理升级光纤以及更改套餐的业务,办理了融合套餐,以701元的价格购买手机并享受购机送费的优惠,并现场缴纳399元现金升级光纤一次性费用,合共现场缴费1100元。因而出现重复办理光纤升级登记,2月份扣收的399元就变成重复扣收。但被告不存在故意行为,是业务登记出现重复未及时发现所致。被告在3月份接到原告提出异议时已同意退还399元给原告。二、新签合同编号SD01SX0195237因光纤平移业务于1月20日竣工,故从2016年2月1日起按新合同收取原告费用是正当的。2015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业务登记单》作为新合同,没有约定新、旧套餐转换的具体时间,但因新合同的履行,需以光纤升级工程安装施工完毕并实际投入使用为前提。因此,根据2013年旧合同的约定及按实际情况,新合同以新业务工程竣工时间的下月即2月1日起生效。即2016年1月份仍按旧合同执行,2月份起按新合同执行。原告起诉时所举证据编号SD01SX0218553单是3月25日当天双方调解协商时,为了说明套餐构成情况,应原告要求用白纸打印的说明单,不属于业务登记单。三、原告请求双倍赔偿567元×2共1134元没有依据,应按实际使用结算费用。如上,被告出现多扣收399元光纤升级一次性费用不是故意的,是两次业务登记过程因疏忽未及时发现重复所致,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乱收费的意图,被告曾与原告就退还399元费用及相关结算问题达成调解方案,后因原告反悔而诉讼。被告始终本着实事求是及诚恳服务的态度,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好费用结算事宜。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注册信息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业务登记单原件1份及打印件1份、孔顺昌名片1份、收款收据原件1份、客户账单打印件3份(2016年1月至3月),证明被告每月多收原告费用。被告质证认为,2015年12月16日业务登记单真实性无异议,2016年3月25日的单不是业务登记单,只是调解时用白纸打印一个版本用于套餐构成的说明单,性质和效力不是合同。确认收到1100元。孔顺昌已经辞职。对客户账单无异议,有明细说明。1月份的账单是因为1月20日光纤竣工,按交易习惯和旧合同条款,新套餐生效根据工程竣工的下月生效,所以1月份还是适用旧合同收费标准。诉讼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2013年业务登记单原件1份,证明套餐的定购或退定须以竣工的下月生效,新的套餐须从2016年2月1日生效,1月份套餐收费按旧合同执行,2882号码按89元的费用。2882号码是优质号码,在网期间按最低消费59元。新业务登记单只提到月租问题,不是所有合同条款的取消,只是套餐变更,但未提到最低消费,所以最低消费还是应按旧合同执行。2.2016年1月至3月的客户账单原件1份,证明具体的收费项目及金额。3.8697号码1至2月的通话记录原件1份,证明该号码从2016年1月22日开始有通话记录,有相应的收费项目。4.施工单原件1份,证明宽带的施工时间是2016年1月19日派单,1月20日竣工,因为派单后第二天需要回系统调试启动完毕才为竣工。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施工是元旦后,施工后大概一个月后才送新电话过来,机顶盒到现在还未送过来,因此主张减20元的机顶盒费用。3月25日的合同(编号为SD01SS0218553)是登记新合同的补充说明,光纤降到129元,其它赠送项目一致。三个手机月租各25元,每个送20M上网流量、80分钟通话、互打免费及80条短信。1月份2882号码的收费是94元,不是89元。在315的调解现场被告代表指着被告签订合同人孔顺昌称签订错合同,被告只需要赔多扣的5个月费用,以后仍需要继续扣。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梁桂珍签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业务登记单》一份,申请固话号码2282×××6、保留133××××2776、133××××2168、189××××2882三个手机号码,开户礼包共计1100元,包括乐享4G套餐196元/月、手机每月赠送国内通话时长500分钟、国内上网流量1G、宽带速率100M149元/月,固话免月租,送网络电视,送按键机,含安装设备工料费,套餐优惠期24个月,套餐协议期12个月。电信公司已收取上述1100元费用,并开具收据。后由于设备条件限制,电信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新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业务登记单》予以说明,确认宽带速率为50M,宽带降为每月129元,套餐外133××××2776、133××××2168、189××××2882三个手机号码,每月月租25元/月/个。上述光纤电信工程于2016年1月19日完工,因此上述合同于2016年2月起生效,机顶盒未给梁桂珍、罗建宁。经核算(核算时会扣除减免部分),2016年1月沿用旧套餐收费,宽带多收一次性费用399元;多收取未约定的IPTV包月优惠8.38元;2016年2月,2282×××6固话无月租,多收40元;189××××2882号多收移动优质号码低消24元;多收取未约定的IPTV包月优惠20元;2016年3月,2282×××6固话无月租,多收40元;189××××2882号多收移动优质号码低消34元;未多收取133××××2168、133××××2776号费用,以上多收取梁桂珍、罗建宁共计565.38元。梁桂珍、罗建宁认为电信公司多收取其费用,遂于2016年6月14日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2015年12月16日梁桂珍签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业务登记单》:SD01SX0195237及补充说明单编号:SD01SX0218553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亦当庭认可上述两份登记单的收费方案,上述登记单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费用,被告亦不得违反合同多扣原告费用。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由于电信光纤安装改造确需一定时间,不可能合同立即生效,本院采信被告提供的系统打印件,认定光纤改造于2016年1月20日完工,因此该合同自2016年2月起生效,合同费用标准自2016年2月起算。对于违约责任,被告违约多收取原告部分费用,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返还多扣原告的费用565.38元,由于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多扣费的行为造成原告维权的损失,本院参照违约金额及违约责任酌情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维权损失150元。对于被告抗辩称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SD01SX0218553登记单为说明并非真实合同,但该登记单有双方签字盖章,且约定的内容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份登记单的合同效力。对于被告抗辩称189××××2882号有最低消费为2013年10月签订旧合同的约定,由于双方已签订新合同且新合同中未有该约定,被告不得以旧合同中对原告的不利条款对原告予以约束,本院对于该抗辩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乱收费的侵权行为,由于原告仅举证2016年1月至3月的对账单,因此本院仅处理上述月份的收费,原告如认为之后被告继续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起诉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罗建宁、梁桂珍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继续履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业务登记单》(SD01SX0195237、SD01SX0218553);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建宁、梁桂珍返还多扣的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的费用共计565.38元,并赔偿150元损失;二、驳回原告罗建宁、梁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分公司负担并直接返还给原告罗建宁、梁桂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辜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