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董学荣与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荣,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学荣,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幸福大道西1号温州。法定代表人陈蓓娅,该××董事长。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董学荣处理矛盾垫支款、通讯费及工资计81530元。另案件受理费919.5元、执行费1137元由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向合德镇财政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合德镇镇政府所欠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83586元扣划至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财政专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泰昌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