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梁山金诺玩具礼品有限公司、李正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山金诺玩具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602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梁山金诺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行为浦发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天天田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天天田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26577、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5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承办法官:张海峰电话:0575-8858****邮寄样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停 止 支 付 通 知 书(2016)浙0602民催字第29号浦发绍兴分行营业部:申请人梁山金诺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对出票人为浙江天天田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天天田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26577、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5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特此通知二O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602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梁山金诺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黑虎庙乡黑虎庙村。法定代表人:李正钦。申请人梁山金诺玩具礼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浦发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天天田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天天田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26577、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5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梁山金诺玩具礼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何敏敏代理审判员张海峰人民陪审员金宝夫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娟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602民催字第29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梁山金诺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浦发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天天田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天天田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26577、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5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字第2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六年8月21日承办法官:张海峰电话:0575-8858****邮寄样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越城区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