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孟天天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天天,北京顶创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807号申请执行人:孟天天,女,1996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顶创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5号楼3层2单元301室-780。本院在执行孟天天与北京顶创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顶创众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