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1799申请执行人刘海成与被执行人李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成,李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成,男,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立广,男,49岁,汉族,现住址不详。刘海成与李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立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海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立广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11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立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立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海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立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海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