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冬与孙彦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孙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4号(2016)黑1226执异4号案外人张晓东,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执行人王冬,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孙彦林,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冬与被执行人孙彦林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本院以(2016)黑1226执15号执行裁定对登记在孙彦林名下轿车予以查封,案外人张晓东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晓东称,孙彦林于2013年将5月15日将轿车卖给张晓东。该车已为张晓东所有,对轿车查封侵害了张晓东合法权益。本院查明,2013年4月13日,孙彦林与张晓东签订抵押合同,孙彦林将其名轿车以100000元价格抵押给张晓东。2013年5月1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孙彦林以100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晓东,并实际交付,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机动车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判断其是否为权利人,轿车登记在孙彦林名下,案外人张晓东不是轿车的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晓东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 充审判员 张铁成审判员 陈寿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