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民督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对王会强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122民督1288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代表人:XX,系靠山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王会强,男,汉族,1987年09月12日出生,农民,住:农安县靠山镇红石村。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称2008年03月12日被申请人王会强在该支行借款20000元,利率为8.708333‰,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03月20日。2008年03月12日被申请人王会强在该支行借款8000元,利率为8.708333‰,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03月20日。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王会强给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借款28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会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借款28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利随本清)。申请费167元由被申请人王会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