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娜、赵光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娜,赵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娜,女,汉族,1983年8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赵光宇,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张娜前夫)。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娜、赵光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娜、赵光宇下落不明且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3执1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