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建文与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王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文,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王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405号申请人:孙建文,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南门口大街126号。被申请人:王志民,男,汉族,1954年9月10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孙建文与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王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建文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民名下衡房居字第0479号房产及土地(房产面积77.825平方米,土地面积392平方米)进行查封。申请人孙建文以诉讼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民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新建街路桥南胡同1号衡房居字第0479号房产及土地,该查封财产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建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连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