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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战义与王达奎、张春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战义,王达奎,张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王战义,男,汉族,1957年8月6日生,无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王达奎,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现服刑于包头市萨拉齐监狱。被执行人张春梅,女,汉族,45岁,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执行的王战义申请执行王达奎、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586448元,经查证被执行人王达奎在监狱服刑,其名下及被执行人张春梅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30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