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伍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伍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190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单位理事长。被告谢伍章。本院于2016年7月5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伍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祥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