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旧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涛诉被告李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涛,李忠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旧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薛涛,男。被告:李忠臣,男。原告薛涛诉被告李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臣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涛诉称:被告李忠臣于2015年3月14日向原告薛涛借款人民币6000元,于2015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诺一个月归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四给付利息)。被告李忠臣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被告李忠臣从原告薛涛借款6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借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借款人李忠臣,2015年3月14日”。2015年6月2日,被告李忠臣又从原告薛涛借款1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借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借款人李忠臣,2015年6月2日”。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二张,当事人陈述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忠臣分两次从原告薛涛处共借款1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说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借据中未约定给付利息,但被告应对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涛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0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忠山审 判 员 田元元代理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美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