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089号原告孙建国。委托代理人徐建昌,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59好1幢305室。法定代表人孔光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国诉被告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国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国撤回对被告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建国承担。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