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晓庆与刘俊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庆,刘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庆。被执行人刘俊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庆与被执行人刘俊峰离婚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2006)前速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2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6)前速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汉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