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与赵艳丽、葛新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赵艳丽,葛新强,王伟君,王海歌,闫玉军,王明伍,河南大熊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河南新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保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住所地:博爱县中山路中段。被执行人赵艳丽,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葛新强,地址博爱县。被执行人王伟君,地址博爱县。被执行人王海歌,地址。被执行人闫玉军,地址。被执行人王明伍,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河南大熊电子照明有限公司,地址博爱县。被执行人河南新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博爱县。法定代表人葛新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艳丽、葛新强、王伟君、王海歌、闫玉军、王明伍、河南大熊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河南新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7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艳丽、葛新强、王伟君、王海歌、闫玉军、王明伍、河南大熊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河南新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艳丽、葛新强、王伟君、王海歌、闫玉军、王明伍、河南大熊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河南新达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新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幸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