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陆有信、郭忠伟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陆有信,郭忠伟,江阴市金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5935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扬,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有信,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郭忠伟,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江阴市金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52号。法定代表人:兰明。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东风公司)与被告陆有信、郭忠伟、江阴市金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沙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有信、郭忠伟、金沙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2、判令陆有信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本息共计1189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897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97%计算);3、判令陆有信承担东风公司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4、判令郭忠伟、金沙江公司共同对陆有信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日,东风公司和陆有信、郭忠伟、金沙江公司签订汽车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由陆有信向东风公司贷款购买型号为DFL4251A10汽车一辆,郭忠伟、金沙江公司作为陆有信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在合同中签章,合同还对各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东风公司按约及时发放了贷款,但陆有信未按约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至起诉日已拖欠数期贷款未支付。根据合同陆有信已构成严重违约,郭忠伟、金沙江公司作为陆有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陆有信、郭忠伟、金沙江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9月1日,贷款人东风公司与借款人陆有信、保证人郭忠伟及金沙江公司签订汽车贷款1份,约定: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借款人在经销企业处购买附件所列车辆;第三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生效并满足贷款人所要求的贷款发放条件后,将合同项下贷款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一次性划入经销企业在贷款人处所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无需另行授权和确认;第四条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等额本息法计息并按月结息;第五条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自贷款发放次月起还款,还款时间为每月的10号,月还款金额见附件;第八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将对逾期贷款按本合同约定利息的150%计收罚息,并将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利息视同逾期贷款计收复利;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款项:1、借款人未能按时或未能足额偿还每月还款;第十五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未结的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需要借款人支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其将严格按贷款人要求随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放弃要求贷款人优先行使抵押权的抗辩权,即不论贷款人是否行使抵押权,保证人都将无条件随时履行还款义务;第十八条相关费用:(2)、借款人未依本合同约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或其委托人)可以合法适当的方式向借款人追索,因此导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扣车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在附件中签字/盖章之日起后生效,一式多份,法律效力相同;特别声明:在正式签署本合同前,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及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进行了认真、细致地阅读,并应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合同条款含义说明,各方对本合同相关条款含义的理解及认识一致。贷款人东风公司、借款人陆有信、保证人郭忠伟及金沙江公司分别在各自的签名处签字盖章。该合同附件载明:车辆销售总价为28182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费率8.97%,贷款金额197000元,利息合计28432元(借款人承担),月供6262元。合同签订后,东风公司按约放款,陆有信购买了型号为DFL4251A10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扬州市江都区远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陆有信自2015年2月10日起未按约付款,截至2017年5月3日,共结欠贷款本息118978元。东风公司2017年5月3日起诉来院后,各被告最晚于2017年7月19日签收应诉材料。审理中,东风公司提出陆有信于2017年7月支付了29000元,现结欠贷款本息89978元,据此变更第二项诉请为要求陆有信归还贷款本息8997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9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另查明:东风公司为了本案诉讼,与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以上事实,由汽车贷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商用车挂靠协议、机动车登记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贷款归还清单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汽车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东风公司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陆有信尚结欠贷款本息8997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陆有信未按约在每月10日前归还贷款构成违约,东风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并要求陆有信付清合同项下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项,东风公司要求陆有信按年利率8.97%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未高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也未明显过高,故本院对东风公司要求陆有信支付贷款本息8997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东风公司要求陆有信承担律师费1万元,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郭忠伟、金沙江公司自愿为陆有信应支付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放弃要求东风公司优先行使抵押权的抗辩权,故本院对东风公司要求其对贷款本息、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陆有信、郭忠伟、金沙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陆有信、郭忠伟、江阴市金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自2017年7月19日解除;二、陆有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本息8997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97%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陆有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四、郭忠伟、江阴市金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陆有信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元(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陆有信、郭忠伟、江阴市金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袈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