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洪玉锦与方文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玉锦,方文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洪玉锦。被执行人方文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玉锦与被执行人方文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方文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方文泛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方文泛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但在苍南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牌照为浙C×××××荣威牌小型越野客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方文泛名下,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且申请执行人洪玉锦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文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洪玉锦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方文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0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