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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6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旭乐工贸有限公司、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旭乐工贸有限公司,吕梦利,童万安,胡贞华,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6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旭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李二村。法定代表人童万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梦利,女,汉族,1989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童万安。被执行人胡贞华,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被执行人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县如城街道福寿路68号。法定代表人沙晓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旭乐工贸有限公司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额为209036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车辆等信息,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旭乐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174000元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现浙江旭乐工贸有限公司、江苏昌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其他的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曝光。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刘亦峰执行员  韩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贵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