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鸿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建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鸿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97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建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昊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周海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周卫平,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359号。法定代表人施建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周卫平。申请执行人建昊建设监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鸿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折0381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3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鸿房地产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监理报酬504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香榭锦园105、107室及2号楼2101室房屋(产权证号:401826、401830、369886)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曾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神龙富康牌车辆、波罗牌车辆、奥德赛牌车辆均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401826.401830、3698**)及车辆(神龙富康牌车辆、波罗牌车辆、奥德赛牌车辆)。本院调取(2015)温瑞执民字第200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证明如下事实: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西郊森林公园河岱路云鼎庄园1幢、5幢、6幢、7幢、8幢、9幢、11幢、12幢、14幢、15幢、16幢、18幢共有141套商品房和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香榭锦园非住宅202室房屋为被执行人所有(该屋至今未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已另案诉保全)。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及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香榭锦园执行纠纷案件达150件,执行标的约670多万元及利息。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塘下分局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是:被执行人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住建局和国土资源局不需收取税费等各项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向上述部门提供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资料,导致房屋初始登记未成。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西郊森森公园河岱路云鼎庄园1幢201室房屋[产权证:770187号]、1幢202室房屋[产权证:770186号]、1幢301室房屋[产权证:770207号],16幢102室房屋[产权证:770816号]、16幢303室房屋[产权证;770198号],18幢201室房屋[产权证:770456号]、18幢215室房屋[产权证:770698号]、18幢203室房屋[产权证:770135号]、18幢211室房屋[产权证:770154号]、18幢210室房屋[产权证:770150号]、18幢218室房屋[产权证:770159号]、18幢202室房屋[产权证:770455号]、18幢301室房屋[产权证:770462号]、18幢113室房屋[产权证:770128号]、18幢304室房屋[产权证:770164号]、18幢119室房屋[产权证:770623号]、18幢115室房屋[产权证:770601室]、18幢103室房屋[产权证:770604号]、18幢102室房屋[产权证:770605号],16幢303室房屋[产权证:770198号]、18幢102室房屋[产权证:770816号],上述房屋共查封19套商品房。因上述房屋所有人提出异议,一部分上述房屋已解除查封。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控和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云鼎庄园房屋和香榭园房屋,因申请执行人需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目前暂不要求拍卖。被执行人现已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有关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案件难以在执限内办理完结。关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003号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我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房屋,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正协助办理房屋房初始登记,难以在执限内结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9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