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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胡开兵与万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兵,万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42号原告:胡开兵,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万家兵,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兵与被告万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开兵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开兵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30元,减半收取10515元,由原告胡开兵承担。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