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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娟与被执行人吴维泉、吴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娟,吴维泉,吴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娟,女。被执行人吴维泉,男。被执行人吴丽珍,女,系被执行人吴维泉之妻。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海娟与被执行人吴维泉、吴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王海娟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