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娟与被执行人吴维泉、吴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娟,吴维泉,吴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娟,女。被执行人吴维泉,男。被执行人吴丽珍,女,系被执行人吴维泉之妻。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海娟与被执行人吴维泉、吴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王海娟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