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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永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洪,罗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洪,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罗世红(又名罗仕洪),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黄永洪申请执行罗世红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890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世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世红仅履行了4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罗世红现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罗世红拘留十日,申请执行人黄永洪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