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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剑波与李丽、霍佳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剑波,霍佳芹,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剑波,男,汉族,1960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霍佳芹,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执行人魏剑波与被执行人李丽、霍佳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丽、霍佳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剑波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丽、霍佳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剑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丽、霍佳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剑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徐彦召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文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