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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忠豪与刘安良、吴赞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豪,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杨忠豪。被执行人刘安良。被执行人吴赞生。被执行人王长征。申请人杨忠豪与被执行人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了(2014)沧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