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忠豪与刘安良、吴赞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豪,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杨忠豪。被执行人刘安良。被执行人吴赞生。被执行人王长征。申请人杨忠豪与被执行人刘安良、吴赞生、王长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了(2014)沧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