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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赣州小红实业有限公司与谢朗清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小红实业有限公司,谢朗清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309号原告赣州小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华坚国际汽车城A区4A-A6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张小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鑫、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朗清,男,汉族,1991年1月6日生,家住江西省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小红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朗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主张维修费用的赣B×××××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谢春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小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为36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65.5元,由原告赣州小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瑜青审 判 员  陈佳煜代理审判员  涂 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