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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民初1584号原告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商业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7551381-6.法定代表人孙永涛,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华夏陶瓷博览城陶博二路二座12-16号。法定代表人罗金泳,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旭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孙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质量问题培付款,尚欠25000.00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付清所欠瓷砖费25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经营买卖瓷砖的合作对象,期间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12月4日,被告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内容为:兹有恒裕品牌山东烟台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我司(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赔付质量问题的赔付金额叁万伍仟元(35000元),现我司已赔付给烟台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壹万元(10000元),剩余贰万伍仟元(25000元),我司承诺于2015年度逐次发货赔付。特此证明!加盖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印章,并注有同意罗耀河。协议签订后,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致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协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本案被告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欠原告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的权利,由此而产生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被告自己负担,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维纳尔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烟台市节节高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旭 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莉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