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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玉峰与新乐市长寿街道东长寿村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峰,新乐市长寿街道东长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峰,男,1971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寿街道东长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房永强,主任。本院在执行张玉峰申请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寿街道东长寿村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振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