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1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与浙江瓦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阮华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浙江瓦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阮华金,郑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7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主要负责人:薛建良,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瓦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郑文俊。被执行人:阮华金。被执行人:郑文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与浙江瓦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阮华金、郑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1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房产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故暂难处置,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1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