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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泰英与鲁思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泰英,鲁思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李泰英,女,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鲁思懿,女,满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泰英与被执行人鲁思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02执字第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卞爱民执 行 员  柴 霖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