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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12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聚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林香铨。被执行人: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都市名园*座*楼****号。法定代表人:范秀桃。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惠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惠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新区支行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捌拾万零捌仟伍佰元整(¥808500)。在此期间,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认为该款项是被执行人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金。另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云南沃德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5500000)。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808500元、未受偿8085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卞爱民执 行 员  柴 霖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