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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涛与梁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893-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梁辉,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执行人王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23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辉应支付申请人王涛案件款53387元,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梁辉的银行账户中扣划17000元由申请人王涛领取,剩余案件款36387元由于被执行人梁辉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2015年2月23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6387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