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刘振平、王凤娥、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振平,王凤娥,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振平,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凤娥,女,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芙蓉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白光东,总经理。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刘振平、王凤娥、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4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振平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曲江·紫汀苑4幢1单元22层12202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振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曲江·紫汀苑4幢1单元22层12202号(合同登记号:Y11056128预售证号:2011055)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