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立然、宿桂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立然,宿桂发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立然,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兰英,系李立然之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桂发,男,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再审申请人李立然因与被申请人宿桂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立然申请再审称,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7月9日签发),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基础上作出的,而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书履行义务,我才诉至法院,原审驳回我的诉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在所建房屋的西侧修建墙头,双方因所留胡同的宽度发生争议,虽经勘验其所建房屋的东西方向的宽度不足其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载明的宽度,但再审申请人新建房屋的东侧为空地,该证中未明确再审申请人房屋两侧胡同的宽度,无法确定丈量基点,属于界址不明,故双方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且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也未对双方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形成和解协议,故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立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刘名倩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